文化是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它“反映文化,表达文化,记载文化,传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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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成语和熟语之中,其一部分是集中或浓缩了相当的文化信息的,成语或熟语群就是一部文化史,其涉及法律的部分就应当是一部法律文化史。

中国人是重动机的。在思维上往往有“动机论”之嫌。看动机,是中国人习惯于作道德评判的一个方面。

尤其在与异文化相比较而形成明显对比的时候,表现尤为明显。且不说汉武帝时春秋决狱中的“论心定罪”、“原心论罪”、“诛心之论”、“赦事诛意”等这些法律史学上比较专门的术语,即在日常生活所用的成语中,有关“心”、“意”的成语,大抵都是从动机上看人看事的。

如“居心险恶”、“见财起意”、“包藏祸心”、“别有用心”、“狼子野心”、“狼心狗肺”、“好心不得好报”等。甚至专用于法律方面的“目无法纪”、“明知故犯”、“知法犯法”,也有明显的看重动机的味道。

在与过失对举时,中国人对故意的态度,就更为明显。古代人有个说法,叫“诛故贳误”(贳,音世,宽纵、赦免的意思。),即要重惩故意犯罪,轻减过失犯罪。

东汉王充《论衡·答佞》云:“故曰: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加增,过误减损。”过、误都是与故相对称的概念。这样一种精神,流传至现代日常生活中,中国人能够原谅并容忍过失,却不能饶恕故意或有意的侵犯行为。

当有人无心冒犯了他人时,我们经常听到“我是无意的”或“我不是故意的”等道歉词。对方如果认定确实非故意,也会接受道歉。

上世纪80年代初流传一个故事:一公共汽车上某男性知识分子因刹车时重心不稳,而踩了某女郎的脚,被女郎诮以“德性”,男知识分子回应以“惯性”而非“德性”。这样的俏皮话,骨子里是一个对无心者应当宽宏的范例,反映了中国人的文化态度。当然,中国人强调不要“得理不饶人”,这时也派上了用场。

法官文化中提倡所谓“法有宽有猛,心有宽无猛”,也包含了对故意的避忌。

《聊斋志异》首篇《考城隍》,宋焘对“一人二人,有心无心”考题的对答,其核心句子是:“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应当说是把“有心无心”问题推到了极致。它在一个更广的层面上、更大的行为领域或生活领域里,贯彻了“诛故贳误”的文化精神。更值得注意的是,诸神对宋焘的回答“传赞不已”,看来是人神达成的共识。

故意、过失及有意、无心,涉及到一个公与私的问题,究其根源是一个动机善恶问题。故其所有道理,全在于一个道德性问题上。

宋人吕本中《官箴》谓“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意谓如果一味地避忌公罪,就会影响官事,所以应当适当地允许自己和他人犯些公罪;至于私罪,因其本就有“私”在其中,故而不可有。

唐律以来对公私罪的定义皆是:“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公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这样一套文绉绉的法律语言,若使用“有心”、“无心”的简白表述,意旨反而更清楚。

清人汪辉祖论做官“立心要正”中指出,“谚云:官断十条路,幕之制事亦如之。操三寸管,臆揣官事,得失半焉,所争者公私之别而已。公则无心之过,终为舆论所宽;私则循理之狱,亦为天谴所及,故立心不可不正。”

其《学治臆说》卷下“公过不可避”条云:“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然如失察,如迟延,皆为公罪,虽奉职无状,大率犹可起用;若以计避之,则事出有心,身败名裂矣。故遇有公罪案件,断断不宜回护幸免,自贻后愆。”对于公之舆情及习惯上之趋向,反映的是文化深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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