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多层次的宗族贵族占有制。周王室是西周王朝最高一层的土地占有者。《诗·小雅·北山》中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此外,《尚书·梓材》也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

这种对于天下土地的拥有,不能完全用后世的财产私有观念去看待它。因为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不曾出现过由王或皇帝一人独占天下所有土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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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时期的周襄王自己就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难与。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字,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

但是,最高统治者也确实有权力支配他所占有的这些土地。例如,周王在分封过程中就经常会挑到向受封者“授民授疆土”之类的话语。这是中国早期文明社会土地所有制度的特殊性所在。理解西周乃至三代时期配制度,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特征。

受周王分封的各地诸侯及在王期任职的卿大夫等人,是西周时期的第二层主地占有者。《左传·昭公七年〉中,楚国的无宇就对楚王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士?食土之毛,准非君臣?”这与《诗经》里面说周王对于天下土地及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如出一辙。显然,这一层土地占有者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权力,与上述周王对于土地的占有权力,在性质上应是完全一致的。

诸侯国的卿大夫是周代第三个层次的土地占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于诸侯的分封。士是周代最末一级土地占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于卿大夫的封赏。《礼记·礼运》里记载周代各级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时就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显然,分封制是实现西周时期贵族分等级占有土地的一个重要前提。

各级贵族占有土地的最基层单位是邑、里或书社。一邑约有二三十人家。《周礼·小司徒》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一个贵族,往往能够占有数十乃至数百个邑。这些为贵族占有的邑、里或书社,也就是文献记载中的“采”

采邑里的土地占有、耕作以及田赋的收取等等,采取的是井田制的方式。

井田制度是我国上古时期基层土地占有与耕作的主要形式,它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或家庭公社的土地制度演化而来的一种土地制度。这种制度早在夏、商时代就已产生,发展到西周时期,达到了最完备的形态。

井田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土地公有原则,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种。这里的私田,不是指私人所有的土地,而是指由私人耕种的土地。所谓公田,则是指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的土地。《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虽是战国时人的追述,实际上早在西周时期的一些诗歌中已有反映。例如,《诗·小雅·大田》中就记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私田上产出的粮食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为了维护古老氏族内部的公平原则,私田需要定期分配。西周时期,土地分配的基数是一百亩。同时,又根据土地质量的好坏,在实际数量上做调整。《周礼·地官·遂人》说:“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是指年年都可以耕种的土地,也称不易之地。这类土地,按实数一百亩授予。中地是指隔年休耕的土地,也称一易之地。这类土地,按二百亩授予。下地是指需要耕一年、休两年的土地,也称再易之地。这类土地,按三百亩的数量授予。

西周时期,私田的分配大约是每三年进行一次。由于土地在形状上一般都划定得比较整齐,连成片的土地看上去都呈“井”字形,所以称作“井田”

公田的产出归占有这一地区的各级贵族所有。西周时期称这种耕作方式为“籍田”所谓“籍”,就是借的意思,籍田就是指贵族借老百姓的民力去耕作土地。西周时期的田赋,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的。

公田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公社的公有土地。本来,公田上的所有产出,是归全体公社成员所有的,主要用于一些公共事务的开支。但是进入国家之后,公田的产出,实际就被统治着这些公社的贵族占有了。由于古老的氏族平等原则在早期文明社会中还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迫使公社成员无偿地在这块土地上劳作,还要冠以“借”的名义。

在每年春季开始耕作的时候,周王或诸侯都要举行隆重的籍田之礼,称作籍礼。西周王朝末年,宣王取消“千亩”地区籍礼的举措,曾引起大臣们的强烈反对。

西周时期公田上的集体耕作,场面极其宏大。《诗经》中就有不少描写当时劳作场景的篇章。其中有称“十千维耦”的,又有称“千耦其耘”的,都非常形象地描述了成千上万名劳动者共同耕耘的繁忙景象。

由于周代各级贵族的土地占有基本上还停留在公社制阶段,因此,私有土地还不能发展到可以任意买卖的程度。这是古老的氏族原则所决定的。所以,在西周时期,尽管贵族之间可以用土地进行封赏、赔偿,甚至也出现了个别的土地交换现象,但是,“田里不鬻”的原则在其时的土地制度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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