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所租住房:

1、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2、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3、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4、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7、 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推荐阅读:成都人才安居资格申请指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