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提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公益事业票据捐赠。如果捐献者是匿名捐赠或不接受捐赠的票据,红十字会应尊重捐献者的意愿,并制作相关记录。各级红十字会应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无偿公益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及时高效原则,根据筹款计划、捐助者意愿或捐赠协议对其收到的捐赠进行处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被私分、挪用、捕获或占有红十字会。

条例要求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责,依法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捐赠的公开透明度。进行公共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公共募捐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其他信息、分配和使用、转移使用、其他信息等其他捐赠的收益和使用。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发布。

《条例》规定,审计、民政和其他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使用、筹资活动和捐赠及捐赠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权同时为实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救济权。

《条例》规定,红十字将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志愿服务的统筹部署,开展现场救援、紧急救援,造血干细胞将志愿捐赠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义勇范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救援任务和人员有权优先安排物资和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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